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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第14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應於每三個月將飛行活動情形彙整製簡表分別報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內政部警政署、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及當地警察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得隨時逕行或會同有關機關查核超輕型載具活動情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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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