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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第2條

超輕型載具為可載人、具動力、飛行於大氣中供休閑、娛樂、運動之航空 器,並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淨重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公斤。 二、燃油載重不得超過十九公斤。 三、平飛最大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八公里。 四、關動力失速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三十八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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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