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 第3條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第3條

從事超輕型載具活動者,應組織活動團體,並檢具左列文件向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提出申請: 一、載明組織章程、招募計畫、飛行空域及高速之計畫書。 二、設備一覽表。 三、設備維護計畫。 四、專用起降埸土地所有權登記證明或土地同意使用書。 五、飛行及維護手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核轉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 警政署、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及當地警察機關會勘後核准籌設,並於籌設完 成經檢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活動。 申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費新台幣一萬元。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