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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 第18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18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有本條例第 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 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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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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