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 第18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18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有本條例第 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 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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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