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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完成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辦理一次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主管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 專科以上學校除專案輔導學校外,應提列名額參與第一項甄試,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實際招收名額予以獎助。 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性,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助。 第三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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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第3條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第4條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第5條除依前二條之升學方式外,該管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自行訂定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之…第7條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前條第一項升學甄試,應由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第8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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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