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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7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前條第一項升學甄試,應由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由該管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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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