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 第10條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10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得準用本辦法提供各項考試服務,服務項目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並得作為參與第二條所定入學考試申請考試服務之佐證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