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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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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