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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成人,指年滿十八歲,曾領有或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最後教育階段領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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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