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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推動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應以充實其生活基本知能、提高社會適應及社會參與能力為目標;其內容分類如下: 一、基本教育課程:指補習與進修教育或職業訓練法規所定以外,有助增進身心障礙成人就業知能或補充基本教育知能所開設之課程。 二、陶冶身心課程或活動:指有助提升身心障礙成人生活知能、健康休閒、人際溝通、社會適應、社會參與、人文素養、生涯規劃等生活品質所開設之課程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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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