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 第21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1條

福利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應為專任。 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專任或兼任。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