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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6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本標準規定未符合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積極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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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3條綜合設立第二條第一項二類型以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劃分區域使用,並有固定…第24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支援提供本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各項服務時,其人力及設施之配置,應依上開本法…第25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新設、擴充、遷移時,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但僅提供植物人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福利機…第2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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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