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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住宿式服務機構,依其服務人數,分為下列二類: 一、小型機構:七人以上,未滿三十人。 二、一般機構: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日間式服務機構,依其服務人數,分為下列二類: 一、小型機構:七人以上,未滿七十六人。 二、一般機構:七十六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籌設、設立或委託營運之服務人數超過一百人者,其人數不受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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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