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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7條

小型機構院長(主任),得兼任同一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小型機構院長(主任),並以兼任三間以下,且服務總人數九十九人以下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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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