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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 第33條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33條
第 四 章 心理重建
心理重建服務內容如下: 一、心理衛生教育宣導。 二、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三、心理治療。 四、其他心理重建相關服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
心理重建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二、精神照護機構。三、社會福利團體。前項服務…
「心理重建」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心理重建應依個案需求評估結果,訂定心理重建計畫及運用個別、團體或家庭諮商方式提供服務。
第35條
心理重建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二、精神照護機構。三、社會福利團體。前項服務…
← 第32條
看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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