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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35條

心理重建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二、精神照護機構。 三、社會福利團體。 前項服務之提供,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得由心理科系畢業者提供外,應由符合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任用資格之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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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