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 第54條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54條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設置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每一地點至多服務二十人。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作業活動以室外場所進行者,每位服務使用者至少需有四平方公尺之室內使用面積。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應設作業活動室、休息室、簡易廚房或配膳室及盥洗室(至少有一處淋浴設備)。必要時,並得為服務對象設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設備,提供個別化服務。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3條
看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全文
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