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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依法規許可立案之機構,提供本辦法個人照顧服務,除應符合該法規規定配置應有設施設備及人員外,應依本辦法規定配置獨立空間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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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居家式服務:指以到宅提供服務。二、社區式服務:指於社區特定地點提供…第3條本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各項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第4條本辦法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下列事項:一、秉持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之精神,提供身心障礙者支持…第5條依本辦法提供服務之相關服務人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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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