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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秉持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之精神,提供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 二、尊重服務對象之自主性與權利,及協助其權益倡導。 三、提供服務過程注意服務對象安全及健康,並協助服務對象達到充權之目標。 四、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服務倫理與守則。 五、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工作及督導流程,確保服務品質。 六、與其他服務提供單位保持良好互動。 七、提供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八、遵循個人資料保密原則。 九、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 十、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服務紀錄應保存七年。 十一、於提供服務前,應將收費基準、服務規定等書面資料報經服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收費基準並應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服務規定應提供申訴管道。 十二、於提供服務後,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並不得違反收費基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十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監督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居家護理收案對象,應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四條規定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居家式服務:指以到宅提供服務。二、社區式服務:指於社區特定地點提供…第3條本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各項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第5條依本辦法提供服務之相關服務人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第6條依法規許可立案之機構,提供本辦法個人照顧服務,除應符合該法規規定配置應有設施設備及人員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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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