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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第3條

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附表所定選檢項目,依財政狀況及身心障礙者需求選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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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