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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第6條

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保健及追蹤服務,其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支應。 優生保健措施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依預算編列支應。 四十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屬於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項目,其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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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