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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7條

身心障礙者保險費之補助,由保險人依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之媒體資料,經與投保資料作必要之確認程序後,在其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直接減免之,並作為投保單位對當事人減免收取保險費之依據。但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軍人保險或退休人員保險之保險費補助,應由投保單位於繳費時逕行扣除。 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以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之投保生效日期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日期,其在後者開始補助。但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軍人保險或退休人員保險保險費用之補助,以其申請表件送達保險人之當月一日起生效。 身心障礙者之補助資格變更或喪失時,其變更或停止補助之生效時間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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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