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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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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6條
身心障礙者之基本資料,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月五日前以媒體資料方式向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申報,並按月辦理異動申報,其他保險人辦理本辦法補助需用身心障礙者之基本資料時,得自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轉檔取得,或直接請求投保單位提供,必要時並得直接向有關單位查對。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媒體資料交換之相關規範,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定之,規範內容如涉及其他機關主管業務時,應會商該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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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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