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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第10條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10條
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於受補貼期間因公共工程需拆除其住宅、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或經鑑定有毀損其住宅之虞,經向原補貼機關申請更換擔保品,並洽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核准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繼續辦理貸款。但優惠貸款額度及年限,以不高於原核准貸款餘額及賸餘期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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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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