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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6條

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貼機關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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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