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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 第2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2條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就其搭乘國內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之國內路(航)段之票價,應予以半價優待並得優先乘坐。 前項所指大眾運輸業者係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二條
第二項所稱之大眾運輸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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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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