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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6條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應於所屬運具停靠碼頭、車站等售票地點,指定適當售票窗口,便利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購票,並協助身心障礙者優先乘坐。 國內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在各機場明顯處懸掛無障礙標誌,並對身心障礙者優先乘坐予以適當之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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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