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107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07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06條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第10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