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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108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08條
第 九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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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05條
各級政府每年應向其民意機關報告本法之執行情形。
第106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
第107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第109條
本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 第107條
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第10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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