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11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1條

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 行政院每十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