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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55條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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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