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66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6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5條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第6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