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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11條

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 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之機構者,其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 下: 一、家庭總收入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依其標準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或 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或 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超過臺 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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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