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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 第11條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撥付核定之生活補助費。 申請人死亡,應撥付之生活補助費未及撥付時,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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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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