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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18條

各級車隊民間兼職幹部及隊員,得免參加民防、消防、搶修及戰時各種軍 事勤務與組訓。 前項兼職幹部視同動員幹部,其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應列冊送該管團管 區司令部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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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