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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17條

列管之修護保養設施,如有人員異動、設備增減及修護能量變更,應依照 規定向所屬車隊提供有關資料表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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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