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車輛動員辦法 › 第2條

車輛動員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左: 一、各型車輛,包括所有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之公私有機動車輛,及 屬於工程重機械之傾卸車、曳引車、平板車、混凝土攪拌車、灑水車 及散裝水泥車等車輛。 二、工程重機械,包括公私有之推土機、平路機、挖土機、空壓機 壓路 機 (滾) 、碎石機、起重機 (含五噸以上吊車) 、鏟裝機 骨料撒布 機、瀝青加熱器、瀝青拌合器、瀝青分布機、混凝土拌合機及刮運機 等。 三、車輛駕駛、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及其隨車隨機攜帶之燃料、備份材料 及工具。 四、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業者、修護保養設施、修護人員及與業務有關 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車輛動員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