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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3條

省、市政府得設車輛動員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省、市政府分別擬訂送請 國防部、交通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行之。 車輛動員委員會得由省、市政府合併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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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