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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23條

需用機關對於徵用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負責指揮 、調度、補給、使用補償、損害賠償及醫療撫卹之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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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