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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24條

應徵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隊員,自其所在地至各型車輛、工程重機 械分隊所在地所需燃料、餐費,由應徵人自理,自分隊至徵集場交付,其 所需燃料、餐費,由需用單位核實發給。但經指定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 自所在地直接至徵集場交付者,其燃料、餐費,自各型車輛 工程重機械 所在地起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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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