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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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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25條
公務需用機關,基於左列需要,得報請其上級機關核轉各型車輛、工程重 機械動員主管機關轉送車輛動員委員會辦理公需徵用。但情況緊急者不在 此限。 一、戰時因兵役運輸、軍需或民生物資需用列管各型車輛協助運輸時。 二、因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需用列管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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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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