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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28條

軍需徵用車輛之補償,自交付之日起,由需用單位給付,其計算之方式如 左: 一、使用補償 每噸公里按行政院核定之價格三分之一計算,每日以行駛 公里計給補償,不足五十公里或未經使用者,均以五十公里計。第一 月至第三月實足給付,第四月開始,每月按百分之五十給付。其徵用 期間超過三十日者,每月給付一次,必要時亦得於徵用日預付之。 二、燃料補償 依各型車輛行駛紀錄表結算之,由分隊所在地至報到處所 ,核發代金,交付後使用及解徵回程,核發實物。 前項各型車輛之噸位,貨車以行車執照核定之載重噸位為準,客車以核定 載客座位為準,十個座位為一噸,不足一噸者,概以一噸計,但機踏車按 一噸車輛四分之一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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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