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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29條
軍需徵用工程重機械,由需用單位依左列計算方式補償之。 一、使用補償 已交付者,自交付之日起,每日依作業紀錄計發補償;未 經使用或作業不足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未交付者,亦得酌予補償 。每小時使用補償之計算方式如下表:每小時使用補償=重機械評價 ÷尚可使用時數× (1+2○/1○○) 。 二、燃料補償 依工程重機械作業紀錄表結算之,由分隊所在地至報到處 所核發代金,交付後使用及解徵回程,核發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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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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