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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 第38條
車輛動員辦法 第38條
公需徵用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燃料、補給、修護及駕駛、操作人員之 工資、食宿等,均由業者自行負責。 如發生交通事故,除依交通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需用單位應予必要之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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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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