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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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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37條
公需徵用之工程重機械每日依作業紀錄計給使用補償,未經使用或作業不 足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每小時使用補償之計算方式如下表:每小時使 用補償=重機械評價+尚可使用時數×〔1+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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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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