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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44條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戒、修護保養設施之業者、駕駛、操作、修護及與業 務有關人員,不依本辦法之規定應徵或規避應徵者,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 罰暫行條例懲罰之。其餘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分 之。 前項業者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懲罰其執行業務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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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