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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43條

列管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業者、駕駛、操作與修護人員,對車輛動員 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得由車輛動員委員會頒發獎狀;其有特殊貢獻,足 資矜式者,得轉報省、市政府或國防部、交通部頒發褒狀或獎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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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