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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9條

領有汽車職業駕駛執照人員及技術人員,包括機械操作人員、汽車修護人 員及與業務有關人員,均應納入動員管理。但外籍人員及經國防部核定免 予列管者,不在此限。 持有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之人員,必要時,得依公路監理機關檢定之資料管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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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