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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10條

列管之各型車輛有移轉、變更、停駛、復駛、繳銷牌照情事,應向所屬車 隊辦理異動登記。 車輛動員委員會對前項各型車輛之移轉、變更用途,得予限制或禁止。 前二項規定於列管之工程重機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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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