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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民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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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